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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产资讯
在电动领域,创新不断涌现,但企业间的竞争有时会导致争议。例如,印度电动车品牌运动绿色能量(Kinetic Green Energy & Power Solutions Ltd.)与遇路自行车(Yulu Bikes)之间的商标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它不仅揭示了创新与品牌身份的冲突,还影响了品牌声誉和市场格局。案件双方运动绿色能量:作为运动集团的子公司,以城市通勤电动滑板车和三轮车而知名。自2016年成立以来,Kinetic Green 已售出近10万辆电动汽车,并在电动汽车领域实现了累计收入100亿卢比。该公司的电动汽车在印度各地为消费者提供了90亿绿色公里的行驶里程。公司在2021年决定进入电动两轮车领域,并在过去两年中售出了超过5万辆电动两轮车,建立了强大的研发和产品开发专长。Kinetic Green 致力于成为一个净零排放组织,并投资资源教育所有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者采用绿色实践。遇路自行车:成立于2017年8月,Yulu旨在通过其人力自行车(Yulu Move)和轻量级电动两轮车(Yulu Miracle)来创造可持续的未来城市,这些车辆使用IoT、ML和AI等创新技术。Yulu致力于提供环保的出行解决方案,以减少碳足迹并推动可持续交通方式。Yulu赢得了多个奖项,包括2021年最佳智能城市解决方案初创企业奖、2020年印度软件产品领域最负盛名的奖项、2019年企业家印度年度新兴初创企业奖等。争议的核心遇路自行车认为运动绿色能量推出的“ZULU”电动滑板车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在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单方面临时禁令。下级法院驳回了禁令请求,允许运动绿色能量陈述观点。遇路自行车随后上诉至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运动绿色能量的辩护运动绿色能量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苏拉贾.菲罗迪亚.莫特瓦尼称,“ZULU”名称与其苏拉贾的昵称“Sulu”押韵,且公司一直使用四字母名称,并在产品推出前注册了商标。法院的裁决2月5日,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发出了临时禁令,班加罗尔的商业法院也确认了这一禁令,禁止运动绿色能量使用“YULU”或相似变体进行销售或宣传。案件影响这场商标争议突显了品牌识别与市场定位的核心议题,对涉及的两家企业乃至整个电动车行业而言,可能在品牌识别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开创了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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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欧洲法院(CJEU)在2024年10月24日的第C-227/23号案件中裁定,欧盟成员国必须保护在欧盟境内的应用艺术作品,不论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如何。案件背景案件涉及Vitra公司和Kwantum公司之间的纠纷。Vitra是一家瑞士公司,拥有美国设计师查尔斯和雷·伊姆斯设计的椅子的知识产权。Kwantum在荷兰和比利时经营室内装饰连锁店,销售的“巴黎椅”被指控侵犯了Vitra对伊姆斯椅的版权。《伯尔尼公约》与互惠条款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互惠条款,如果应用艺术作品在原创国仅受外观设计和模型保护,则在其他缔约国无权获得版权保护。这一条款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应用艺术作品设置了版权保护的障碍。CJEU的裁决理由CJEU明确指出,一家公司声称对在成员国销售的应用艺术客体享有版权保护的内容属于欧盟法律的实质性范围,前提是该客体可被归类为欧盟第2001/29号指令所指的“作品”。CJEU认为,欧盟立法机构必须考虑到在欧盟境内寻求保护的所有作品,并没有对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规定任何标准。因此,适用《伯尔尼公约》所载的实质性互惠条款将损害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的目标,即协调欧盟内部市场中的版权。法院还指出,知识产权作为《宪章》第17(2)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应由欧盟立法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应限制第2001/29号指令中规定的权利。由于欧盟第2001/29号指令中没有这样的限制,因此成员国不能以《伯尔尼公约》为依据来免除该指令规定的义务。影响该决定对在欧盟实施源自“第三国”的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具有重大影响,与欧盟法律相比,这些“第三国”对版权保护采取了更严格的方法。欧盟的版权法已基本统一,相关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CJEU认为,版权可以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只要该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技术成果获取所必需的。这一裁定为非欧盟设计师在欧盟境内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所有在欧盟境内寻求保护的作品都能获得平等的对待,无论其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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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中一个实体(被告)购买另一个实体(原告)的产品,去除或掩饰原告的商标,并以被告的品牌重新销售这些商品,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的真实来源。判断要素1、虚假陈述:被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错误印象。主要体现在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志,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来源于某个知名品牌。2、商誉:原告建立的积极品牌声誉和消费者认可度。它体现了消费者对一个品牌的信任和好感,这种信任和好感是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持续稳定的客户服务来建立的。在处理假冒商品的指控时,需要证明这种商誉是实实在在的,并且得到了广泛公众的认同和支持。3、损害:在假冒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他们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遭受到了实际或者潜在的伤害。这通常需要对双方的财务记录进行彻底分析以确定相关损失。历史案例1、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Dooney & Bourke, Inc. (1979):此案中,Louis Vuitton起诉Dooney & Bourke,因为Dooney & Bourke购买了Louis Vuitton的皮具产品,去除了Louis Vuitton的商标,并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Ferrari S.p.A. v. Newcombe (1994):Ferrari起诉Newcombe公司,因为Newcombe购买了Ferrari汽车并将其改装后以自己的品牌销售。法院裁定这种行为侵犯了Ferrari的商标权,因为这可能会损害Ferrari的品牌声誉。3、Burberry Ltd. v. Bel Air Outlet, Inc. (1995):Burberry起诉Bel Air Outlet,因为Bel Air Outlet购买了Burberry的服装,去除了Burberry的商标,并将服装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法院裁定这种行为侵犯了Burberry的商标权。4、Sheila Mahendra Thakur诉Mahesh Naranji Thakur案(2003年):原告销售的“Vandevi超细粉末”与被告的“Vandevi粉末(黄色)”相似,法院认为这属于反向假冒行为,确认存在虚假陈述、商誉问题以及潜在的损害。5、Bajaj Auto Ltd.诉TVS Motor Company Ltd.案(2009年):Bajaj Auto指控TVS销售最初由Bajaj制造的产品,法院认为此类行为构成反向假冒,因为消费者从商品来源的角度被误导。6、Sunny Sales诉Binod Khanna案(2014年):法院拒绝对使用“LIPU”标志的被告颁发禁令,因为双方都被发现歪曲了商品的来源。7、Western Digital Technologies Inc.诉Geonix International Pvt. Ltd.案(2024年):德里高等法院裁定Geonix翻新了Western Digital的硬盘并以自有品牌销售,存在虚假陈述和对Western Digital声誉的潜在损害。面临的挑战在被告对产品进行重大修改的情况下,确定产品的原始来源确实可能变得复杂。法院在评估各方对最终产品的贡献以及消费者如何看待其来源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的合法来源:法院会评估销售者是否能够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这包括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这些证据,其合法来源抗辩可能不成立。2、产品来源的透明度:法院会评估被告是否能够披露上游供货商的信息,以便权利人能够逐级向上游供货商主张责任,找到并打击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3、产品标识的变更:如果被告对产品进行了重大修改,如覆盖或替换原有商标,法院会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剥夺了原权利人展示其商标的权利,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4、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法院会评估被告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即消费者是否会将原本来源于原告的商品误认为与被告的商标有特定联系的商品。5、权利人的损失:法院还会考虑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而失去的市场机会和品牌价值,以及是否妨碍了原告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结论通过这些历史案例,可以看出反向假冒对商标法的挑战,以及在维护品牌完整性和消费者信任度方面的重要性。这些案例强调了企业在保护其商标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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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2024年10月2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了一项具有先例意义的判决,撤销了地区法院对联想提出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请求的驳回决定。这一判决涉及爱立信在巴西和哥伦比亚法院对联想发布的5G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初步禁令。案件背景爱立信在巴西和哥伦比亚对联想提起诉讼,并获得了针对联想的5G SEP禁令。联想在美国法院对爱立信提起反诉,指控爱立信未能真诚地就SEP许可进行谈判,未能履行其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义务。法院的判决联邦巡回法院回顾了微软案的事实,该案涉及受FRAND承诺约束的SEP。法院指出,SEP持有人在申请禁令前必须遵守行为标准,且SEP持有人不能在没有首先遵守某种行为标准的情况下就对其他标准实施者提起禁令诉讼。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对爱立信是否遵守其FRAND义务的裁决将决定爱立信是否能够根据这些义务寻求禁令救济。法院将此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以评估微软案测试的其余部分,并拒绝了联想和爱立信关于在上诉中裁定禁诉令的请求。地区法院根据微软案的“三部分”分析框架,判定联想在美国的侵权诉讼对南美的诉讼不具决定性,因此不符合微软案测试的第一项门槛要求。爱立信的立场爱立信辩称,巴西或哥伦比亚法院应裁决ETSI 5G标准下的FRAND义务的解释问题,但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更适合根据微软案测试的第二或第三部分来考虑。案件的影响这一判决强调了SEP持有人在申请禁令前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并对SEP持有人提起禁令诉讼的权利施加了限制。该判决也可能影响其他涉及SEP的案件,特别是在评估FRAND义务和禁诉令请求时。结语联邦巡回法院的这一判决为涉及SEP的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指导,特别是在评估SEP持有人的FRAND义务和禁诉令请求时。这一判决可能会对全球SEP诉讼产生深远影响,并为未来的SEP许可谈判和诉讼提供新的法律框架。补充说明:‌5G SEP(5G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5G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这些专利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是5G技术实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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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在一场备受关注的专利纠纷中,美国特拉华州联邦陪审团于10月25日做出了裁决,认定健康监测科技公司Masimo的早期智能手表产品(W1和Freedom手表和充电器)故意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两项智能手表设计专利,该案件以Masimo赔付苹果公司250美元而告终,这是美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侵权赔偿额。案件背景去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苹果公司的9系列和Ultra 2智能手表中用于读取血氧含量的技术侵犯了Masimo的专利权。据此,Masimo成功说服ITC禁止苹果销售这两款智能手表并试图让苹果公司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收购。苹果公司对ITC的裁定提出上诉,并在移除涉及侵权的技术后,恢复了这两款智能手表的销售。苹果反诉Masimo侵犯了苹果的专利权,声称Masimo抄袭了苹果智能手表的功能并应用于其智能手表产品。Masimo指控苹果在讨论了潜在合作后,不仅挖走了Masimo的员工,还窃取了Masimo的脉搏血氧仪技术。陪审团裁决陪审团仅认定Masimo的早期产品侵犯了苹果的专利,而目前的手表产品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Masimo的回应Masimo在声明中表示,陪审团的裁决在几乎所有问题上都支持Masimo,反对苹果,且该决定仅适用于已停产的模块和充电器。Masimo认为,苹果主要是寻求针对Masimo现有产品的禁令,陪审团的裁决是Masimo在这个问题上的胜利。苹果的立场苹果的律师表示,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金钱赔偿,而是为了赢得一项禁止Masimo智能手表销售的禁令。结语这场专利纠纷案涉及了复杂的技术争议和市场竞争,凸显了在快速发展的智能穿戴设备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两家公司在专利权上的争执,这起案件可能会对未来的产品设计和市场竞争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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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对复古品牌Vintage Brand LLC提起诉讼,指控其在网站上销售带有大学标志的产品,侵犯了大学的商标权。案件概述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指控Vintage Brand LLC故意侵犯其商标权。Vintage Brand LLC辩称,其使用大学标志是装饰性的,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是为了表达对学校的支持,而非认为大学生产了这些商品或为其质量背书。法院裁决法院作出了混合裁决,认同Vintage Brand LLC的装饰性使用观点,同时认为大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消费者可能将标志视为商品来源。法院指出,Vintage Brand LLC可能能证明消费者不会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即使商品上印有大学标志。陪审团审理法院已指示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将其侵权索赔提交给陪审团。陪审团将决定消费者购买带有大学标志的商品是否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商品得到了大学的认可或存在关联,还是仅仅为了表达对大学的支持。法律背景在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尚未明确提出有关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标准,导致法院对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阻止第三方在服装和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存在分歧。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和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已制定“本身违法规则”,认为这种使用构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侵犯了商标权。其他司法管辖区要求商标所有人证明消费者认为带有商标的服装和商品与商标所有人有关联。宾夕法尼亚州立场宾夕法尼亚州地区法院驳回了“本身违法规则”,要求原告证明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这可能改变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中的商标所有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力平衡,并可能导致商标所有人需要通过昂贵的诉讼来行使其权利。结语此案突显了商标权保护中关于混淆可能性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商标所有人与第三方之间权利平衡的复杂性。陪审团的审理结果将对商标权的行使和消费者的理解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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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