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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产资讯
案件背景King Spider LLC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其在本案中指控PanDa (HongKong) Technology Co., Limited(以下简称PandaBuy)存在商标和版权侵权行为。Panda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科技公司,运营着一个名为PandaBuy的电商平台。诉讼过程2024年5月,King Spider LLC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交了临时限制令(TRO)和初步禁令的申请,指控PandaBuy在其平台上销售假冒商品,侵犯了其商标和版权。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批准了初步禁令。2024年8月19日,PandaBuy向法院提交动议,请求解除或修改初步禁令。PandaBuy辩称其作为电商平台,仅提供了一个被动的交易场所,并未直接参与假冒商品的上架、制造或销售。2025年1月14日,法院发布意见书和命令,决定解除对PandaBuy的初步禁令。法院认为,根据Panda提交的新证据,King Spider LLC在商标和版权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较低。法院指出,PandaBuy并未在其网站上展示受保护的作品,且其作为被动平台的角色不足以构成侵权。King Spider LLC等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同时,原告还请求法院恢复初步禁令,但该请求被法院驳回。案件影响该案件反映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边界问题。法院的裁决表明,如果电商平台仅作为被动的交易场所,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则可能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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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事件背景2025年1月13日,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承认合谋窃取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数字移动无线电技术商业秘密的罪名,面临最高6000万美元约人民币4.4亿元罚款及向摩托罗拉支付额外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待法院宣判确定。事件起因2008年,摩托罗拉的三名前高级技术员工被海能达招募。这些员工在离职时下载了数千份摩托罗拉的机密文件,尤其是数字对讲机相关源代码和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用于海能达的产品开发中。摩托罗拉通过内部审计和员工管理,发现了这些前员工的异常行为,从而开始调查海能达的侵权行为。2010年海能达推出类似数字对讲机,摩托罗拉通过市场分析和产品对比,发现海能达的产品在技术上与摩托罗拉的产品高度相似,这引起了摩托罗拉的怀疑。诉讼过程2017年3月15日,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及其子公司,指控其盗用商业秘密。摩托罗拉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请求对海能达及其子公司涉嫌专利侵权的对讲机设备和系统、相关软件及其组件出口至美国的事项展开调查。ITC法官裁定海能达侵犯了四项摩托罗拉专利,并建议颁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虽然最终裁决表明海能达的新一代产品没有侵权,但部分老产品确实侵犯了摩托罗拉的专利。2018年8月2日,摩托罗拉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此后,案件进入证据开示阶段,摩托罗拉通过法律程序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前员工的证词、文件传输记录等,进一步证实了海能达的侵权行为。2019年11月6日,案件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摩托罗拉在庭审中主张海能达的部分DMR产品侵犯了其21项商业秘密和4项美国版权。2020年2月14日,陪审团裁定海能达侵犯摩托罗拉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2021年美国司法部对海能达及其7名员工提起重罪指控,包括21项联邦刑事商业机密侵权指控。2022年6月,海能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全新设计开发的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和版权(简称“深圳案件”)。该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摩托罗拉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简称“美国法院”)提交了禁诉令动议,要求海能达撤回深圳案件的起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批准了该动议。2024年4月2日,美国法院对海能达下达了三条判令,除了销售禁令和罚款外,还禁止海能达依赖中国诉讼中的任何命令或判决。海能达收到美国法院的判令后,临时禁止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直至海能达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海能达已撤销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判令。2024年4月17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令,决定暂停执行一审法院对海能达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等,该判令立即生效。2025年1月13日,海能达高管Gee Siong (GS) Kok认罪,其他六名员工在逃。该案的宣判定于2025年11月进行。认罪协议内容海能达承认通过公司谋利的个人行为,蓄意阴谋盗窃摩托罗拉至少一项商业秘密。2008年,相关人员同意窃取相关文件和源代码,并利用部分信息开发海能达产品,其中一些在伊利诺伊州销售。海能达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同意盗窃的信息是摩托罗拉合理保护并保密的,且盗窃至少一项商业秘密会损害摩托罗拉。后续影响海能达因承认合谋窃取摩托罗拉商业秘密的罪名,将面临最高6000万美元的罚款,并需另行向摩托罗拉支付因窃取行为产生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待法院宣判时确定。此外,由于法院发出的全球禁令,海能达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被下架,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还使品牌形象遭受了沉重打击。案件启示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窃取案为企业提供了深刻的教训。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增强法律意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注重国际合作与协调。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法律协调变得尤为重要。企业应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与国际法律机构和同行企业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秩序。在面临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国际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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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案件背景定制在时尚领域成为一股强劲趋势,消费者通过定制奢侈品如路易威登的设计师手提包或耐克的飞人乔丹运动鞋来表达个性。然而,品牌所有者常以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消费者混淆和品牌形象淡化为由,对未经授权的定制行为提出法律挑战。研究印度法院在近期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及参考外国法律先例,对探讨未来类似案件的裁决至关重要。品牌所有者对定制的异议理由1、未经授权的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受伤,损害品牌声誉。2、被修改商品可能使买家误以为两家公司存在从属或背书关系,尤其在双方曾合作时易造成混淆。3、第三方定制商更改原始产品获利却不向品牌所有者支付报酬,致品牌所有者失去利润及对产品市场展示方式的控制权,引发品牌淡化。4、定制商常以首次销售原则辩护,称品牌所有者无法控制商品首次销售后的转售,还主张定制是受保护的艺术表达形式。但要证明转换性使用,需证明改动增加了重要艺术表现力且无误导消费者之意,这在定制商获利时颇具挑战。印度法院对定制的严格立场1999年印度《商标法》禁止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及相似变体,提供品牌淡化救济措施,保护品牌免受有损声誉的定制行为伤害。1957年《版权法》规定,未经授权改编或修改版权作品的衍生作品可能侵权,印度法院坚决反对第三方为商业利益的合理使用。近期相关案例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Haute24.com案:德里高等法院禁止Haute24使用路易威登受版权保护的宣传图片或经营其新产品,除非获明确书面许可。法院允许Haute24依首次销售原则运营,但须展示免责声明,澄清商品为二手且与路易威登无直接关系。Seagate Technology诉Daichi International案:希捷科技公司和西部数据公司称,翻新转售去除品牌标识的废弃硬盘驱动器违反《商标法》。德里高等法院依权利用尽原则,认定其商标权在产品首次销售时已用尽,但强调透明度必要性。翻新商品须含明确免责声明,表明非全新、无制造商保修,且以翻新商品牌销售,以防误导消费者和法律责任。案件启示奢侈品牌所有者虽可能容忍第三方定制,但更愿通过许可合作实现定制。许可协议可使各方受益,品牌所有者保留商品控制权,定制商避免法律挑战,降低消费者困惑,实现双赢。(以上信息来源于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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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案件背景2023年10月,以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Group)子公司国会唱片公司(Capitol Records)为首的数家大型唱片公司,包括卡罗琳唱片(Caroline Records)、维京唱片(Virgin Records)、钻石音乐公司(Stone Diamond Music Corporation)和几家百代唱片(EMI)子公司,最初在曼哈顿联邦法院起诉Vimeo,要求追究其侵犯版权的责任。诉讼内容国会唱片公司等唱片公司指控Vimeo在其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行为,具体包括:Lip Dub Stars频道:Vimeo为其侵权的“Lip Dub Stars”频道寻求特别赞助,并通过该频道直接获得广告收入。鼓励侵权行为:Vimeo通过宣传材料和教程,鼓励用户在其平台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内容。主页上写着“先拍摄跟着歌曲一起哼唱,然后用高质量的歌曲拷贝和编辑程序进行同步”,并有在线教程向用户展示如何准确地做到这一点。明知侵权:Vimeo对其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了如指掌”。Vimeo公司的一封电子邮件承认百代要求Vimeo从其网站上撤下该公司的所有作品。法院判决尽管联邦法院承认Vimeo的员工观看了视频内容并知道其中包含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但法院还是作出了简易判决,理由是该公司没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用户的侵权行为。联邦法院确认,无论录音是在1972年之前还是之后出版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为提供商提供了免遭侵权主张的“安全港”保护。根据DMCA,所谓的“安全港”条款通常保护互联网提供商和其他中间商免遭此类侵权主张。唱片公司的反驳国会唱片的律师凯瑟琳·斯泰森(Catherine Stetson)认为,Vimeo通过“Lip Dub Stars”频道的宣传材料和教程,鼓励用户在其平台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内容。她指出,Vimeo对其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了如指掌”,并知道在视频背景中使用歌曲“明显违反法律”。Vimeo的辩护Vimeo的代理律师凯瑟琳·沙利文(Kathleen Sullivan)反驳了斯泰森关于Vimeo拥有“控制权利和能力”的说法,并补充称Vimeo控制其网站的能力不足以施加实质性影响。沙利文称:“除非明显侵权,即明显没有获得许可,明显不是合理使用,否则就不会出现警示。鼓励唇语配音不会对侵权行为施加实质性影响,因为唇语配音显然是合理使用。”法官回应由小布什总统任命的巴灵顿·帕克(Barrington D. Parker)法官回应称:“这种声明,即在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的网站上播放音乐明显违反了法律,并不是对法律的正确表述。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法律比这更复杂。”与帕克一起参加听证的还有莱瓦尔(Leval)法官和拜登任命的美国巡回法官萨拉·梅里安(Sarah A. L. Merriam)。合议庭在听证会结束时没有作出裁决。相关案例在环球唱片2013年对音乐共享服务Grooveshark的诉讼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定,DMCA的保护范围不包括1972年之前录制的未经许可的音乐。因此,美国地区法官罗尼·艾布拉姆斯(Ronnie Abrams)在2014年作出了部分简易判决。第二巡回法院后来在一份长达55页的意见书中推翻了这一判决,主要起草人、克林顿任命的皮埃尔·勒瓦尔(Pierre Leval)法官认为,排除州版权侵权会曲解国会通过DMCA的意图。总结Vimeo在与主要唱片公司的版权纠纷中胜诉,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Vimeo没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且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安全港”条款,Vimeo作为互联网提供商享有免遭侵权主张的保护。尽管唱片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显示Vimeo明知并鼓励侵权行为,但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Vimeo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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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在美国的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临时禁令)案件中,和解通常被视为被告的首选解决方案。和解不仅所需费用相对较低,而且耗时较短,能够更迅速地解冻账户。对于那些冻结资金数额有限,或者迫切希望恢复店铺运营的被告来说,和解谈判无疑是一条快速且有效的途径,有助于他们迅速恢复日常的运营与销售活动。然而,在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和解金时,被告往往因压力而不得不接受,却容易忽视一个关键问题:原告所提出的和解金是否真正合理。因此,在踏入和解谈判的殿堂之前,深入了解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对于被告而言至关重要。这不仅能为他们提供坚实的谈判基础,更能避免他们在谈判过程上过于被动,从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因侵权类型(如专利、商标、版权)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遵循以下几种主要方法:1、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销售减少量: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与该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例如,如果权利人因侵权导致销售量减少1000件,每件商品的单位利润为10元,则实际损失为10000元。市场份额减少:考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市场份额的减少,计算因市场份额减少而损失的利润。商誉受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品牌形象和商誉损失,虽然这部分损失较难量化,但也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2、 侵权获利赔偿侵权获利赔偿是指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非法利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侵权商品销售量: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如果侵权商品销售量为2000件,每件商品的单位利润为15元,则侵权获利为30000元。单位利润:如果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可以按照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是在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具体规定如下:专利侵权:法院判给专利权人的赔偿金不会少于侵权人使用该项专利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认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金额通常为0至200万美元,具体金额取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于驰名商标,如果原告能够清晰列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告侵权的事实以及通过各种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法院往往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按照法定赔偿的上限(200万美元)判决。版权侵权:对于每件受到侵犯的版权作品,每件作品赔偿750至30,000美元;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每件被侵权的版权作品的法定赔偿金将增加至最高150,000美元;如果侵权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法院可以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减少至低至200美元。4、合理许可费赔偿合理许可费赔偿是指如果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时的合理许可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已确定的许可费:通过自有谈判并由足够数量的被许可人支付的统一费率。在适用已确定的许可费时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在侵权发生之前已支付;第二,已经有一些人照此支付,表明其是被普遍接受的,具有合理性;第三,该使用费在许可发放的地区是统一的;第四,该使用费的支付不是在以诉讼相威胁或解决诉讼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如果专利权人通常收取每件产品5美元的许可费,侵权人销售了2000件侵权产品,则合理许可费为10000美元。假象谈判:通过假设权利人和侵权人进行许可费谈判来确定合理许可费。分析法:以专利侵权者利用专利所获得预期利润为基础,扣除同行业标准利润后,所剩余的部分即为合理许可使用费。5、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规定如下: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可以增加至初步确定金额的1至3倍。商标侵权:如果侵权人明知某种标记、标识属于假冒标记而故意在销售、许诺销售、分销产品或提供服务中使用该标记、标识,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定的损失的三倍或利润的三倍中较大的金额来确定赔偿额。版权侵权: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每件被侵权的版权作品的法定赔偿金将增加至最高150,000美元。6、其他因素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越长,赔偿金额可能越高。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程度越高,赔偿金额可能越高。权利人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综合分析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具体计算时,可以参考以下步骤:① 确定实际损失:如果能够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优先采用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② 确定侵权获利: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采用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金额。③ 参照许可费:如果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计算赔偿金额。④ 法定赔偿: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可以适用法定赔偿。⑤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上述方法,可以较为全面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帮助专利权人以及被告在和解谈判中确定更为合理的赔偿金,促进双方早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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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案件背景苹果公司(Apple Inc.),一家全球知名的技术领先企业,在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全球各地拥有超过525家零售店。Penta Security Systems Inc.(以下简称“Penta”)是一家总部位于首尔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Penta于2021年12月3日在新加坡申请在第9类注册Wapples商标,涵盖已记录的计算机软件、已记录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记录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和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Wapples商标下的产品是网络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接口(API)的安全解决方案,这些产品于2005年推出,并于2010年进入新加坡市场。异议理由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认为Wapples商标与其自有的Apple商标相似,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苹果公司基于《1998年商标法》第8条第(2)款(b)项、第8条第(4)款(b)项、第8条第(7)款(a)项和第7条第(6)款提出异议。苹果公司引用的在先商标包括第T8201324F号商标(申请日期:1982年3月16日)、第T0804669A号商标(2007年11月1日)、第T0003686G号商标(2000年3月9日)和第40201723888号商标(2017年9月29日)。法律分析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首席助理注册官Sok Yee See Tho在法律决定中对苹果公司的异议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1、视觉相似性:See Tho指出,第T8201324F号商标因其突出的风格在在先商标中脱颖而出,且在视觉上与Wapples的区别更加明显。2、听觉相似性:See Tho认为,“Apple”商标的听觉元素并不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固有技术显著性。她认为“Apple”商标在听觉上具有中等水平的固有技术显著性,因此在听觉上无法设置一个高门槛来认定Wapples与其不相似。3、概念相似性:苹果公司认为,Wapples商标中的字母A-P-P-L-E-S唤起了与苹果公司商标相同的概念(即水果——苹果)。然而,Penta表示Wapples是一个虚构的词,没有任何含义。See Tho解释说,苹果公司的在先商标在概念上的固有技术显著性相对于第9类商品而言处于中等水平,因此在另一个商标被认为可与之区分之前,并不存在需要跨越的“高门槛”。See Tho认为,Apple和Wapples在概念上完全不同。4、混淆可能性:See Tho指出,苹果公司在其在先商标中享有盛誉,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外,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等争议商品的性质通常涉及消费者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和购买过程,因此发生混淆的可能性较小。5、恶意注册:苹果公司未能证明Penta在申请Wapples商标时存在恶意。See Tho认为,即使Penta在申请时知道苹果公司的在先商标,选择Wapples商标也不被认为是商业上不可接受的。Wapples是一个发明的词,本身具有显著性和主导性,包含字母A-P-P-L-E是偶然的,并不会冒犯采用适当标准的普通人的感受。法院裁判2024年12月27日,See Tho的法律决定详细分析了视觉、听觉和概念相似性,以及混淆可能性和恶意注册等问题,苹果公司的所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最终认定Wapples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在先商标不相似,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可以继续注册。案件启示苹果公司针对Penta Security Systems Inc.申请的Wapples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失败,为我们提供了多个重要的品牌策略启示:1、商标注册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全面覆盖:苹果公司虽然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商标,但在面对Wapples这样的商标时,仍需确保其商标注册覆盖所有可能的变体和相关类别。例如,苹果公司可以考虑注册更多包含“Apple”变体的商标,以减少类似Wapples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前瞻性:品牌保护需要具有前瞻性,提前预测和注册可能被他人利用的相似商标。可以建立一个更全面的商标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阻止类似商标的注册。2、品牌监测与预警机制市场监测:加强市场监测,利用网络爬虫、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定期监测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预警系统:建立侵权预警系统,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向企业发出预警,并建议采取法律措施。3、法律策略的灵活性多角度论证:在提出商标异议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包括视觉、听觉、概念和市场混淆等多个方面。在Wapples案例中,苹果公司虽然提出了多个异议理由,但最终均未被接受。这表明需要更全面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支持。专业法律咨询:在提起异议或诉讼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商标律师提供指导,确保异议和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提高成功的可能性。4、品牌差异化和独特性强化品牌独特性:强化品牌在视觉、听觉和概念上的独特性。在Wapples案例中,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在听觉和概念上的固有技术显著性被认定为中等水平,这表明需要进一步提升品牌独特性,以减少类似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创新和差异化:持续创新和差异化是品牌保护的关键。可以通过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功能,保持品牌的领先地位,同时在品牌传播中强调其独特性和创新性。结语苹果公司针对Wapples商标注册异议失败案为品牌商提供了多个重要的品牌策略启示,通过全面的商标注册、加强品牌监测与预警机制、灵活的法律策略、强化品牌差异化和独特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在处理商标异议时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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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